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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后地税发票缴销相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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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58:45 |
| 信息简介: | 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符合总局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