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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规[2016]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条款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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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58:37 |
| 信息简介: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