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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财综[2017]17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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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57:32 |
| 信息简介: |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