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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检测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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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55:17 |
| 信息简介: |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江苏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且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饲料检测项目)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