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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财税[2019]25号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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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52:27 |
| 信息简介: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