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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关于企业进行2018年度关联申报与报送同期资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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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51:30 |
| 信息简介: |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