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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发[1995]14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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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8:56 |
| 信息简介: | 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取得的股金、红利收入,按照省委豫发[1995]14号“《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意见”的规定执行,即:对供销合作社社员的股金、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