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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发[1995]16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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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8:56 |
| 信息简介: |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计算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