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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发[1996]2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羽毛粉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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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8:52 |
| 信息简介: | 省税务局豫税函发[1993]189号通知只是明确对企业生产的羽毛粉直接作为饲料使用的,在9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不直接作为饲料使用的,仍应按其他工业品征收增值税,执行时间按财政部[87]财税字第242号文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