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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发[1996]10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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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8:50 |
| 信息简介: | 你局濮国税发[1996]048号《关于原油管理费适用税种的请示》收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6]1644号文件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委托油田销售部门按每吨原油4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原油管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