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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政办发[202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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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8:49 |
| 信息简介: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省级及设区市和县(市)(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