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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发[1996]19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自来水公司一次性收取的水源开发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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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8:49 |
| 信息简介: | 你局郑国税发[1996] 259号《关于水源开发费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水源开发费是自来水公司对新增用水户在申请计划用水时按计划日供水量一次性收取的,是在销售自来水之前而不是随同销售收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