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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1996]23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啤酒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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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8:48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