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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函[1996]113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军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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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8:46 |
| 信息简介: | 凡列入国家“九五”三线调整计划的单位、省预算内军工企业和上述第一、二、三条规定以外的中央在豫军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新税制的要求,实行先征后退,即地税部门按规定征收税款后,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