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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发[1996]第21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增加税负退还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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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8:44 |
| 信息简介: |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的经营期地1998年12月31日前结束的,退税期限为1994年1月1日起到企业经营终止之日止。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延长期不计算税负增加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