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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发[1997]3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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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8:43 |
| 信息简介: | 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仍按省劳动厅豫劳险[1991]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每年人均30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以后若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