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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发[1997]154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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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8:41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应提供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新办企业除外),并据实预计填报减免税审批报告书中的缄免有关指标统计表》;纳税人年度终了申请减免税的,应提供减免税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务必在年度终了两个月内申报,逾期,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