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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豫地税函[1999]02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行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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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4:48:00
信息简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通知规定,纳税人(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由另一方(乙方)出资建造不动产并使用若干年,期满后不动产无偿归还甲方。对甲方的这一经营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征收营业税;对乙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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