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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函[1999]5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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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7:58 |
| 信息简介: | 关于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我省将按国税发[1999]44号文件履行报批手续,在新的规定出台前仍然按原规定执行。各市地对所属建制镇的征税及审批情况应进行一次调查,并将有关情况连同《全省建制镇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征税情况统计表》于5月15日前报送省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