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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1999]9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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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7:58 |
| 信息简介: | 上级拨付的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其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