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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发[1999]11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纯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部分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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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7:58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纯水和矿泉水增值税税率为17%。因此,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纯水和矿泉水生产经营企业,按17%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未达到100万元的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依6%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