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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函[1999]第85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个人行医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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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7:55 |
| 信息简介: | 医疗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自行向经营所在地或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