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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1999]15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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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7:54 |
| 信息简介: |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可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要抓紧时间核定其使用发票的种类、数量等,发放专用发票。对其使用专用发票情况要经常检查,防止企业违章使用发票的情况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