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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豫国税函发[1999]31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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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4:47:47
信息简介: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对销售的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由税务部门即征即退。具体退税程序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中对福利企业退税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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