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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发[1999]33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投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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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7:46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之第五款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