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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常财综[2020]5号 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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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7:39 |
| 信息简介: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