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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00]2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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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7:37 |
| 信息简介: | 对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底以前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2001年年底前要分期抵扣完毕,具体抵扣进度各市地可根据当地税收情况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