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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00]04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郑州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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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7:36 |
| 信息简介: | 我国境内机构、个人(以下简称“支付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以上,若境外受益人为机构的,均应提交由支付人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