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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发[2000]33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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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7:29 |
| 信息简介: | 对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通知执行,即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