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豫地税发[2000]第21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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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发[2000]第21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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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7:25 |
| 信息简介: | 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投资者的月费用扣除标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企业从员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按照豫地税发[1997]250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