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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发[2000]2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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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7:22 |
| 信息简介: | 无线寻呼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购置支出应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短于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