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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发[2000]225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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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7:21 |
| 信息简介: | 中介机构同地税机关在纳税事宜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款,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地税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