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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函[2000]20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村医生从事医疗服务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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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7:18 |
| 信息简介: | 因此,对乡村医生从事的医疗服务收入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