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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01]9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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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7:08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1号和国税函[1999]524号文件规定,我们对全省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进行了核定,从2001年3月1日起,对各卷烟厂生产的下列牌号卷烟,按省局核定的最低消费税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具体牌号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