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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函[2001]5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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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7:07 |
| 信息简介: | 播映电视节目的电视台应单独核算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并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逐级审批;不单独核算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的,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