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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01]12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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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7:06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其中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