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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豫国税发[2001]14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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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4:47:05
信息简介: 商贸企业经营第一个月期满后,管理部门应对其纳税申报、税款入库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通知发票发售部门,由发票发售部门继续发售第二个月的专用发票。从第三个月起,可按正常标准,将一个月的专用发票用量一次发售给商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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