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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函[2001]93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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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7:05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提取的应缴纳而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在提取时税前扣除,只能在实际缴纳时按规定扣除。纳税人以后年度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可在实际补缴年度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