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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豫地税发[2001]13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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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4:47:04
信息简介: 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可列入成本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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