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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函[2001]175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资源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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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6:56 |
| 信息简介: | 对银行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的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数额以2000年底的应收未收利息账面数额为准,已核销的坏账不准冲回。对于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税务机关应监督其调增利息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