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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01]24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卷烟调拨站与卷烟厂撤并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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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6:55 |
| 信息简介: | 厂、站并帐前,烟厂、调拨站应将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退所得税、欠交所得税及其他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包括资产损失、待弥补亏损等)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按照核实后数据,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