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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2002]1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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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6:47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企业支付给职工补偿金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企业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均匀扣除。请一并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