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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02]5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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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6:39 |
| 信息简介: | 文件中(国税发[2001]142号)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预提费用的比例应不高于企业实现销售收入的10%。具体提取比例可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