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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2002]17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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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6:31 |
| 信息简介: | 对从事非应税劳务为主的单位与个人,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