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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02]8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退库及调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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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6:31 |
| 信息简介: | 对需办理退库手续的,市级退税机关在省局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范围内通知县(市)区级征税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加盖已在国库备案的开票人、负责人及“XX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审批专用章”印鉴后,送同级国库。国库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