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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02]10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若干增值税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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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6:29 |
| 信息简介: | 停止执行省局、省劳动厅、省地税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劳安[1997]2号)中第三条“自1997年1月1日起,所有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必须持生产、经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单位到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在抵扣联和发票联加盖‘劳动安全监察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