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豫地税函[2002]8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宝丰县恒利典当行支付的优先股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豫地税函[2002]8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宝丰县恒利典当行支付的优先股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6:28 |
| 信息简介: | 因此上述宝丰县恒利典当行支付的优先股利息,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税的储蓄存款利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典当行在支付优先股时代扣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