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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2002]34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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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6:22 |
| 信息简介: | 鉴于目前防伪税控高速认证设备和远程认证系统已投入应用,原《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发[2000]101号)第二条关于认证相符发票应加盖“认证相符”章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其规定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对认证相符的发票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不再加盖“认证相符”戳记,以减轻纳税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