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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函[2002]144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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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6:19 |
| 信息简介: | 对保险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