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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2002]44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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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6:12 |
| 信息简介: | 对实行统一计提呆帐准备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如由二级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的,应由二级成员企业向省国税局申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扣除。若总机构需向各成员企业分解呆帐准备指标的,二级成员企业申报时还应同时附送有关分解资料。 |